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去世,车主称会坚持索赔,至今未收到一句道歉,如何看待此事? 时下 1月30日 编辑 嗯嗯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白叟去世故意推倒摩托车的白叟已去世,车主:会坚持追究相关人员职责和民事补偿。 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逝世 故意推倒摩托车的老人已逝世,车主:会坚持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和民事补偿。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时光涟漪 学前班lv0 1月29日 上海完全应当给这位挺身而出敢于同和稀泥与捣糨糊等顽固恶势力斗争的模范公民颁奖。 因为通过这个案例确确实实地暴露出了部分执法机关在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当事人在充分举证损失的情况下竟然要历经诸多“磨难”,才能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公诉案件,达到立案标准检查机关就应当及时介入。 如果不是这位车主“一根筋”到底,这起案件或许就会像其它无数类似案件一样, 以受害者让步吃亏为结果而收场,但这恰恰违背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初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坏人的过错不应当由好人的宽容来抵消,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法律规定对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处罚! 并且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少。 正常的社会关系中,每个公民都是时刻受法律保护的, 执法者应该主动依法维护被侵害者的权益,说穿了就是要把自己放在服务者的角度思考问题。 人民公仆四个字不应当只停留在口号,职责之外暂且不说,分内之事起码要管好吧?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果有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应当承担其生前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非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损失。 这起个例终究会翻篇,但如果有些东西始终不改,就永远无法完结。
焚香抚琴 学前班lv0 1月29日 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去世和车主坚持索赔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说人没了,这个是也了了。 就冲至今老人家属没有一句道歉,这个事也应该追究到底,毕竟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当回事,如果车主放弃追究责任,那对方很可能更加肆无忌惮。 之前不是也报道过,这个老人有多次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知道她是否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如果真的有,那家属更应该多加注意,避免此类事情的重复发生。 年龄大,年龄小,有精神疾病,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心里可以给予理解,但是受到的损失依然有权利索要赔偿,毕竟那些情况是对方家属的事,不应该由权益被侵害的无关人员来承担。 这让我联想到此前爆出过的多地发生老人组团偷菜的事,成群结队,拉着小车去偷菜,被事主发现还很嚣张,对事主进行殴打。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他们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吗? 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为什么他们还是能底气十足,面对事主还那么理直气壮,甚至打人? 还不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就算是被抓到也怎么不了他们,多半还是事主吃哑巴亏,警察叔叔来了也是和稀泥,最后事情不了了之,但是如果成功得手,就能省去那么几十几百块的菜钱。 所以啊,我支持车主继续维权,给他们上这重要的一课,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法律的威严。
知乎用户 学前班lv0 1月30日 我蛮早就关注了摩托车车主小哥的B站账号,对案件的了解应该会比普通网友会多一些。 这个案件其实很有意义,很值得大家关注。 一个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的独居老太婆,无故推倒了小哥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多处损伤。 小哥上门索赔,神经老太态度极其恶劣,家属也不愿意出面赔偿。 出警民警告诉小哥,老太有精神问题,而且年龄大了,别报太大希望。 小哥不服,于是开始维权。 该事件的刑事案件流程: 第一阶段主要是价格鉴定。 小哥这个时间段的不满,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和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 8月2日,价格中心第一次做出鉴定价格,鉴定价格四千多元。 8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并以价格鉴定为依据,予以刑事立案。 对于价格鉴定,小哥的评价是“无语她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了。” 小哥认为鉴定金额是不足以重新购买受损零部件的。 对于寻衅滋事,小哥在电话里说自己肯定有异议。 小哥提出明明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二阶段,精神病鉴定和价格鉴定的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对于公安提交书面申请等要求。小哥总结为“你们继续拖时间吧,你们继续拖吧,继续拖吧。” 关于精神病鉴定,小哥的主要质疑为什么还不出结果,为什么不能给个准确时间。 同时,小哥想要替其它神经老太的受害者报案。民警称,需要受害者本人自行报案,制作笔录。 本阶段,小哥的不满集中于针对公安机关,尤其是针对某民警态度恶劣,挂断电话的行为。 直至9月24日,老太被鉴定为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同时补充鉴定,又对新一批受损部件进行了定损,又增加了五千多元的受损金额。 之后10月份,公安领导接待小哥,并对小哥做出承诺,小哥对公安的不满暂时告一段落。 第三阶段,检察院审查阶段。 10月28日——11月22日,检察院审查阶段。 这个阶段小哥没啥不满,就是检察院电话难打。 第四阶段,法院起诉阶段 11月22日,案件移送法院。 原计划12月2日网上开庭,但是后来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没有手机为原因,取消线上开庭。 之后就是小哥反复联系法官,要求尽快开庭,但是联系不顺利。 小哥开始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反应及投诉。 12月12日,小哥换号联系法官,称疫情已经结束了,为什么还不开庭。法官称开庭时间还没确定,确定了会通知小哥。 12月15日,小哥再次联系法官,问什么时候开庭。法官称自己已经解释过了,因为疫情,不能确定时间。 12月19日,小哥从派出所得知,12月13日法院决定将老太关入看守所。 1月5日,小哥得知1月3日老太感染,被送入医院重症。当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小哥认为法院现在就是拖着想老太婆去世。 1月9日,小哥了解到老人还在住院,同时老太在押期间患病,其孙女学费得到免除。 1月13日—14日,因为媒体介入,法院联系小哥称老人身体虚弱不适合开庭,同时法院领导希望线下和小哥见面,提出可以接送小哥。 小哥拒绝会面,要求线上视频会议。 同时小哥质疑“难道只要年纪大点(64岁)身体不舒服,就可以一直拖着不开庭吗?” 1月28日,病魔战胜了老太。
曹乂乂 学前班lv0 1月30日 我支持摩托车主。 那怕是“某个未来”爆出他后面的操作是为了流量,为了利益。 我也支持他。 为什么? 因为,凭什么? 凭什么,老人违法犯罪就不能制裁? 凭什么,明明有法可依却要和稀泥? 凭什么,有能力执法的机构怕麻烦不执法? 凭什么,这样怕麻烦的机构能代表人民使用人民政府赋予它的权力? 凭什么,一个明明有法可依的普通案件需要网络力量和受害者的坚持不懈才能让本该属于执法机构的职责落实? 凭什么,人死为大?意思是我出去杀了人然后自杀我就没有罪孽了吗? 又在说法治,又在用人治。可笑至极。 这世界,不该如此!不应如此!不能如此! 坏人受到惩罚,好人得到庇护。 这是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 可惜我们这群大人在带头破坏孩子们的梦。 也在践踏我们口中教育他们的“道理”!!!
上海完全应当给这位挺身而出敢于同和稀泥与捣糨糊等顽固恶势力斗争的模范公民颁奖。
因为通过这个案例确确实实地暴露出了部分执法机关在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当事人在充分举证损失的情况下竟然要历经诸多“磨难”,才能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公诉案件,达到立案标准检查机关就应当及时介入。
如果不是这位车主“一根筋”到底,这起案件或许就会像其它无数类似案件一样,
以受害者让步吃亏为结果而收场,但这恰恰违背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初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坏人的过错不应当由好人的宽容来抵消,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法律规定对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处罚!
并且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少。
正常的社会关系中,每个公民都是时刻受法律保护的,
执法者应该主动依法维护被侵害者的权益,说穿了就是要把自己放在服务者的角度思考问题。
人民公仆四个字不应当只停留在口号,职责之外暂且不说,分内之事起码要管好吧?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果有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应当承担其生前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非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损失。
这起个例终究会翻篇,但如果有些东西始终不改,就永远无法完结。
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去世和车主坚持索赔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说人没了,这个是也了了。
就冲至今老人家属没有一句道歉,这个事也应该追究到底,毕竟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当回事,如果车主放弃追究责任,那对方很可能更加肆无忌惮。
之前不是也报道过,这个老人有多次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知道她是否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如果真的有,那家属更应该多加注意,避免此类事情的重复发生。
年龄大,年龄小,有精神疾病,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心里可以给予理解,但是受到的损失依然有权利索要赔偿,毕竟那些情况是对方家属的事,不应该由权益被侵害的无关人员来承担。
这让我联想到此前爆出过的多地发生老人组团偷菜的事,成群结队,拉着小车去偷菜,被事主发现还很嚣张,对事主进行殴打。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他们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吗?
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为什么他们还是能底气十足,面对事主还那么理直气壮,甚至打人?
还不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就算是被抓到也怎么不了他们,多半还是事主吃哑巴亏,警察叔叔来了也是和稀泥,最后事情不了了之,但是如果成功得手,就能省去那么几十几百块的菜钱。
所以啊,我支持车主继续维权,给他们上这重要的一课,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法律的威严。
我蛮早就关注了摩托车车主小哥的B站账号,对案件的了解应该会比普通网友会多一些。
这个案件其实很有意义,很值得大家关注。
一个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的独居老太婆,无故推倒了小哥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多处损伤。
小哥上门索赔,神经老太态度极其恶劣,家属也不愿意出面赔偿。
出警民警告诉小哥,老太有精神问题,而且年龄大了,别报太大希望。
小哥不服,于是开始维权。
该事件的刑事案件流程:
第一阶段主要是价格鉴定。
小哥这个时间段的不满,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和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
8月2日,价格中心第一次做出鉴定价格,鉴定价格四千多元。
8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并以价格鉴定为依据,予以刑事立案。
对于价格鉴定,小哥的评价是“无语她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了。”
小哥认为鉴定金额是不足以重新购买受损零部件的。
对于寻衅滋事,小哥在电话里说自己肯定有异议。
小哥提出明明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二阶段,精神病鉴定和价格鉴定的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对于公安提交书面申请等要求。小哥总结为“你们继续拖时间吧,你们继续拖吧,继续拖吧。”
关于精神病鉴定,小哥的主要质疑为什么还不出结果,为什么不能给个准确时间。
同时,小哥想要替其它神经老太的受害者报案。民警称,需要受害者本人自行报案,制作笔录。
本阶段,小哥的不满集中于针对公安机关,尤其是针对某民警态度恶劣,挂断电话的行为。
直至9月24日,老太被鉴定为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同时补充鉴定,又对新一批受损部件进行了定损,又增加了五千多元的受损金额。
之后10月份,公安领导接待小哥,并对小哥做出承诺,小哥对公安的不满暂时告一段落。
第三阶段,检察院审查阶段。
10月28日——11月22日,检察院审查阶段。
这个阶段小哥没啥不满,就是检察院电话难打。
第四阶段,法院起诉阶段
11月22日,案件移送法院。
原计划12月2日网上开庭,但是后来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没有手机为原因,取消线上开庭。
之后就是小哥反复联系法官,要求尽快开庭,但是联系不顺利。
小哥开始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反应及投诉。
12月12日,小哥换号联系法官,称疫情已经结束了,为什么还不开庭。法官称开庭时间还没确定,确定了会通知小哥。
12月15日,小哥再次联系法官,问什么时候开庭。法官称自己已经解释过了,因为疫情,不能确定时间。
12月19日,小哥从派出所得知,12月13日法院决定将老太关入看守所。
1月5日,小哥得知1月3日老太感染,被送入医院重症。当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小哥认为法院现在就是拖着想老太婆去世。
1月9日,小哥了解到老人还在住院,同时老太在押期间患病,其孙女学费得到免除。
1月13日—14日,因为媒体介入,法院联系小哥称老人身体虚弱不适合开庭,同时法院领导希望线下和小哥见面,提出可以接送小哥。
小哥拒绝会面,要求线上视频会议。
同时小哥质疑“难道只要年纪大点(64岁)身体不舒服,就可以一直拖着不开庭吗?”
1月28日,病魔战胜了老太。
我支持摩托车主。
那怕是“某个未来”爆出他后面的操作是为了流量,为了利益。
我也支持他。
为什么?
因为,凭什么?
凭什么,老人违法犯罪就不能制裁?
凭什么,明明有法可依却要和稀泥?
凭什么,有能力执法的机构怕麻烦不执法?
凭什么,这样怕麻烦的机构能代表人民使用人民政府赋予它的权力?
凭什么,一个明明有法可依的普通案件需要网络力量和受害者的坚持不懈才能让本该属于执法机构的职责落实?
凭什么,人死为大?意思是我出去杀了人然后自杀我就没有罪孽了吗?
又在说法治,又在用人治。可笑至极。
这世界,不该如此!不应如此!不能如此!
坏人受到惩罚,好人得到庇护。
这是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
可惜我们这群大人在带头破坏孩子们的梦。
也在践踏我们口中教育他们的“道理”!!!
车主缺这点钱?我看不是吧。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无论是金钱,还是舆论上。
保护我方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