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两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品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居处。 史某不同意离婚,以为自己与李某的爱情并没有决裂,且能够满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辩称自己是被迫分居,两边分居还不足一年。“因为当时脱离家是因为李某说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史某以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如果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响。两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出轨等问题,以为两边对待事情上观点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合离婚,其以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史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两边因为日子小事产生对立,李某来院诉讼离婚。 法院以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两边现已建立了比较安稳的家庭关系,两边均应珍视彼此间的夫妻爱情,把家庭职责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敬爱,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安稳。原、被告对婚姻日子中出现对立,两边应加强交流、及时化解,避免因心情的长时间积压得不到化解而演变成夫妻关系不行修正的裂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夫妻爱情彻底决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未能供给充沛的根据加以证明,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近日,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