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觉得这也没什么,欧美不也在没收俄罗斯寡头的财产吗?高俄就那么多,下手晚了就都被别人没收完了,你欧美摸得,我乌克兰就摸不得?
你们要往好处想,大不了请泽连司机先生再签一份法律,表示在乌的俄罗斯人都是寡头。
没收敌国私产显然违反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十三条:“……禁止对被保护人掠夺。禁止对被保护人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
尽管国际法认为交战国对敌国私产有一定的限制权,但是此种限制应是必要的。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十三条:“上述所述之严重破坏公约行为,应系对于受本公约保护之人或财产所犯之任何下列行为:……以及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暴乱之方式对财产之大规模的破坏与征收。”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八条规定战争罪包括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严重破坏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该规约并将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 ( 除非是基于战争或冲突的必要)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行为界定为战争罪。
此外,此种限制不得剥夺敌国私产的所有权。
联合国安理会第 1369 号决议成立的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索偿委员会 ( Eritrea-Ethiopia Claims Commission) 在 2005 年作出的裁决4中,就有关交战国对敌产的权力问题确定的规则为: 虽然战争赋予交战国处理其 敌方财产的广泛权力,但该权力并非不受约束, 交战国应在为财产提供保护的条件下冻结敌方财产,并且在冲突结束后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者或交由战后协议确定的其它方式处理。
尽管该委员会裁决认为现代国际法认可一国为了防止财产用于对敌方有利目的而将私敌主体的财产置于该国的行政监管之下,但强调该种监管并非掠夺,原财产所有者也未失去其对财产的所有权。
俄罗斯违反国际法的战争行动并不是乌克兰的违法阻断事由。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二条:“ 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产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反复确认了一下,不是“强制没收俄罗斯及其居民财产”,而是没收“财产权”。

一字之差,意思相近,内涵完全不一样。
如果是强制没收财产,就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谁来出面没收,怎么没收,怎么处理,这在今天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得到执行。
如果没收的是“财产权”,显然就是暗示所有乌克兰人,只要是在乌克兰的俄罗斯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该拿就拿,该违约就违约,不需要负责。
这里的大头是俄罗斯在乌克兰的投资,大约300亿美元,有些甚至是乌克兰的国债,其中还包括俄罗斯银行贷给乌克兰个人和公司的大约100亿美元贷款。
这些都是明面上的,主要肯定是由乌克兰官方出手了。法案里也说了具体细节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做法是移交给一个专门的国有企业。
作为反制,俄罗斯方面已经警告了,如果国有化俄罗斯公司,后果将是相互的。
但法案更离谱的部分是,他把在乌俄罗斯居民的财产权也宣布要没收了,这就超出界限了。
没有查到乌克兰的俄罗斯公民数量,但有三个侧面信息可以参考:
1、在俄罗斯的乌克兰公民差不多三百万
2、乌克兰的俄罗斯族人高达八百万,大部分在东乌
3、俄罗斯承认双重国籍
可以推测,在乌克兰的俄罗斯公民至少也在百万级别,有一些甚至还是在乌的俄罗斯反对派,乌克兰政府怎么去没收?
所以,到了执行阶段,这个法令要配合另一条前后脚颁布的法令看:

这节奏,枪在手跟我走?
可惜这一波抢的不是黄老爷,而很可能是马路对面来自俄罗斯的邻居。
只能说,泽连斯基是铁了心要彻底撕裂两国平民之间的仅存的文明底线,更不在乎什么乌克兰还有三百万人在俄罗斯。
或许,让乌克兰底层平民在利益诱惑下彻底卷入仇恨和战争就是泽连斯基想看到的。
所以泽连斯基是要俄罗斯人的财产么?
这是要乌克兰人自己的命当肉盾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