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然而,蔡先生在年末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公司表明,其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薪酬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两边在微信中对薪酬有过明确表明,可作为依据。因而,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薪酬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视频] 2020年头,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但是,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