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爱情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定驳回了其诉讼恳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建立爱情联系,两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朋,开端准备成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子,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子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成婚。王先生为成婚只好赞同。两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屡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子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子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必定购房款,房子的产权份额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成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子由其单独一切,是行使吊销权,但该房子已通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吊销性,故不赞同王先生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据两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子时,仅支付了少量的款项。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子产权证时,还将房子的50%产权办至赵女士名下。其虽建议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赵女士,但针对该建议,未供给证据证明,赵女士亦予以否定。在王先生未能供给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子共有是以实践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份额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子由其单独一切的恳求,实践是吊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子50%产权是在2016年,而两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吊销权的除斥期间,吊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收效。 爱情时将房子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 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人分手后,男方申述要求女方返还在爱情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分手彩礼,判…